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澄迈县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守护水生态水资源安全)
今年以来,澄迈县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入推进辖区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上半年办理水生态水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4件,督促治理水污染面积1106.37亩,监督公安机关对9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追缴生态修复金181万余元,追缴水资源领域国有财产1097万余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毅、澄迈县委书记尹丽波对此项工作成效作出肯定批示。
强化内外协作 积极挖掘线索
澄迈县检察院发挥“河湖长+检察长”治河新机制,强化与澄迈县“河长办”对接协作,打好“六水共治”攻坚战,有效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
该院通过联合巡查、联席会议等方式,参与重点河湖的巡查和保护,河湖挂点检察官依次巡查县域内福山水库、吉古水库、促进水库等12个水库和下岭河、大塘河、美龙河等5条南渡江支流水系,针对巡查中发现的瑞溪镇加居水库、中兴镇美杨河道两侧环境污染的线索进行专门调查,通过公益诉讼快速检测、无人机航拍及“一张蓝图”等举措,确认该段河道两侧存在规模畜禽、水产养殖,产生废物已经造成了河水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该院依法对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中兴镇政府、瑞溪镇政府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6件,建议对河水被污染、生态环境被破坏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恢复河道两侧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目前,已清理河道内固体废物8吨,清退规模养殖企业5家涉2万只鸭、1万只甲鱼和5万只牛蛙,沿河退塘还耕102亩,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同时确保了河道泄洪安全。
截至目前,该院公益诉讼技术部门已完成涉无人机取证、水体快速检测等技术协助案12件次,开展多种形式公益诉讼主题宣传17场600余人次,全面融入“河长制”工作体系。
对此,澄迈县副县长蔡笃汉作出批示予以充分肯定:县检察院主动作为,靠前监督,为我县的治水工作提供了强大的司法保障。县治水办要跟县检察院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深化、实效化“河湖长+检察长”机制,推进过程中要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澄迈治水模式样板。
该院不仅深化“河湖长+检察长”联动机制,从河长办、湾长办制发的情况通报中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还通过强化内外协作,不断拓宽线索来源。
增强内部一体化意识。在日常办案过程中,积极主动向省检察院请示汇报并认真办理交办的线索,如深入办理澄迈县某湿地被破坏公益诉讼系列案。同时,加强院内各部门协同配合,健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如从刑检部门办理的陈某圣等人非法采矿案、王某华非法捕捞案等刑事案件中发现水生态水资源公益诉讼保护线索;将开展破坏红树林问题排查过程中发现的王某等9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刑检部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充分用好“公益诉讼+乡镇检察室”办案模式,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的优势,不定期召开案件线索分析研判会,及时发掘辖区污水管网错接和漏接、水浮莲影响南渡江水生态环境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通过组织开展“公益诉讼勘察技能培训会”和“典型案例经验分享会”,以“理论授课+实地演练+总结提升”的方式,帮助检察干警快速掌握勘察技能,打造“六水共治”攻坚战排头兵。
深化外部协作。加强与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联络,紧盯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生态环保百日大督察交办问题、纪委约谈完成督察整改进度滞后或逾期未整改的问题、审计报告中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从中发现辖区某村委会生活污水污染环境、某海岸垃圾污染海洋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充分发挥平台和机制作用。充分发挥“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特邀检察官助理、公益诉讼信息联络员等作用,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以此发现某房地产项目违法修建桥梁破坏河道、某镇某村池塘养鸭污染人居环境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创新监督方式 全力推动整改
澄迈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瑞溪镇加巨水库水体存在被违法养殖场固体废物污染的现象,公益诉讼办案组经过初查研判,分别依法对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瑞溪镇政府怠于履职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办案组调取相关材料和询问养殖当事人了解加巨水库养殖区设立和养殖的情况,现场对养殖区附近水库水体的采样检测,检索水生态保护和固体废物污染预防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查阅县水务局、县生态环保局、瑞溪镇政府“三定方案”。经调查核实,自有法律规定畜禽养殖所应规范配备排污设施以来,加巨水库养殖区从未规范配备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等排污设施,养鸭过程中所产生的鸭粪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至水库的水体中,水体水质因养殖场鸭粪和其他污水的介入造成水质恶化,破坏了加巨水库的水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查实加巨水库水体受到长期污染,行政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职致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的事实后,该院分别向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和瑞溪镇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消除加巨水库水体污染源,恢复水体水质和水库水生态环境。三家行政监管部门在接到诉前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加巨水库污染源,依法要求加巨水库养殖户唐某某停止养殖,将水库放水后再进行蓄水,同时加大水库巡查力度,确保水库再无违法养殖区,加巨水库水生态切实得到保护。经过依法整治,加巨水库的养殖区已经清理,水体水质和水库水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恢复。
“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我院办案组贯彻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做好养殖户唐某某的释法说理工作,让其主动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管和处理,有序地将养殖区移除并做好产业转移,最大限度降低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通过办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协同联动履职,合力推动水库水生态保护工作见实效,从改善现状到源头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好水库水生态养殖污染突出问题,助力地方‘六水共治’重大专项工作推进,为澄迈县河湖保护提供有力检察支持。”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绍维对记者说。
该院立足依法能动履职,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全力推动整改。
公开履职促进整改。公开宣告送达某水库养鸭污染水质案检察建议,与行政机关“零距离、面对面”接触,增强检察建议刚性;邀请政协委员出席某镇围塘养殖破坏红树林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整改效果反馈会,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促进有关单位整改。
借助外力推动整改。对整改工作推进缓慢的行政机关,及时向县领导或县纪委监委通报情况,由县领导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或由县纪检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如在办理督促追缴污水处理费行政公益诉讼案过程中,督促职能部门将拖欠污水处理费的行政机关向县领导报告,由县领导对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约谈,促使相关单位全额缴交污水处理费。
“一案三查”加速整改。坚持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一并审查、一体监督,实现公益保护最佳效能。如办理的某湿地被破坏案,该院向生态、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单位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的同时,监督公安机关对9名破坏湿地的犯罪嫌疑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并依法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恢复原状费、鉴定费等,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办案效果。
持续跟进监督 确保整改实效
澄迈县检察院在与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河流生态巡查中发现,老城镇澄江南路约有24栋建筑物侵占老城河河道,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给河道行洪、水生态保护及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遂立案调查。办案组成员多次到现场走访调查,使用无人机航拍取证,并主动联系县水务部门对侵占河道的建筑物进行套图确认。由于地方行政执法改革和老城河属地管理的原因,老城河的监管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办案组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地方机构职能配置的有关文件,在全面厘清各行政机关职责后,分别向老城镇政府、县水务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三个部门对侵占老城河河道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依法查处,恢复老城河河道原状,确保河道规范管理、行洪安全。
建议发出后,该院持续跟进监督。由于海南省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2020年才开始在各市县铺开,划定之前侵占河道建筑物的法律适用、规范勘测和准确确定侵占面积等问题,都成了行政监管和执法部门的难点。针对行政监管和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法规的适用、侵占面积的准确界定,以及行政执法后的社会稳定等问题,该院会同多家行政机关数次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充分、全面的分析研判,形成统一认识,确定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避免一刀切”的问题解决原则,积极推动整改,并上报省检察院。省检察院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省水务厅,共同推进老城河的有效治理。县水务部门在省水务厅的督促和支持下,经过多次实地勘测和联系第三方测绘机构技术测绘,准确确定了侵占河道的建筑物及各建筑物的侵占面积,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老城镇政府依法依规拆除侵占河道面积较大的违法建筑物,侵占河道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老城河河道得到了有效保护。
“在办理这起案件中,我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主动争取党委和省检察院的支持,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合力,共同促进侵占河道问题有效整改,破解了行政执法难题,为以后类似的行政执法提供了有益参考,为地方河湖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检察支持。”吴绍维对记者说。
该院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跟进监督,全力确保整改实效。
加强请示汇报,提升监督层级。严格执行向党委、人大专题报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制度,对于行政机关不整改、慢整改、假整改的问题,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出席公开听证会,对案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同时,与人大常委会对接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相关监督程序,优化跟进监督效果。如针对县内多家取水经营户未缴纳水资源费且无取水许可证,私抽滥采地下水资源的现象,通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法督促水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推动整治地下水资源保护,促成“服务一方山水,造福一方百姓”的良好公益效果。
强化督导检查,狠抓推进落实。梳理制定整改台账,逐案跟进分析,认真审查行政机关未落实的理由,剖析检察建议未落实原因,灵活运用整改承诺制;针对行政机关整改中存在的困难,主动沟通并给予必要支持指导。如在办理某镇鱼塘破坏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过程中,先后运用整改承诺、监察和检察衔接等措施,取得了监督实效。
完善工作制度,堵塞监管漏洞。注重实现解决具体问题和建章立制的有机统一,促进长治长效。如针对因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不规范导致用水主体长期拖欠污水处理费的情况,督促行政机关采取“一票制”等方式同步收取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费,并采取与供水公司重新签订征收协议、在供水大厅专设污水处理费征收窗口等一系列措施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法制时报》2023年8月29日08版
澄迈新闻由澄迈县融媒体中心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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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澄迈县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守护水生态水资源安全》